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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衙纪——一代大侠,放刁闹衙,民国不见,只见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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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三十六年前(1962年)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而敌人与法官更无宁日。三十六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用,那就是我跟中华民国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侪“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九十六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报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我们眼花缭乱,连他们自己也眼花缭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缭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到了6月24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六千九百零一元(内含已扣押四十六本书价六千九百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一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8月29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六千九百零一元”,其中六千九百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一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定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国家赔偿,大获全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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