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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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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皇帝,名煦,是神宗之子,在位十五年。

原文 诏详定役法。苏轼言于光曰:“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敛民财,十室九空,敛聚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专力于农,而贪吏猾胥得缘为奸。此二害轻重盖略等矣。”光曰:“于君何如?”轼曰:“法相因则事易成,有渐则民不惊。三代之法,兵农为一。至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卒。自尔以来,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大类此。公欲骤罢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民兵,盖未易也。”光不然之。轼又陈于政事堂,以为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多取民钱。若量入为出,不至多取则自足以利民,何必改法。

直解 宋初役法,佥民丁壮,轮流官府应役,叫做差役。及王安石变法,令民计丁出钱,征收在官,雇人应当,叫做免役。哲宗初即位,用司马光为相,凡熙宁新法不便于民的渐次更罢。至元佑元年闰二月,诏资政殿大学士韩维等详定役法所宜因革,中书舍人苏轼与司马光说:“差役、免役这两样法各有利有害,皆不能无弊。免役之害在于敛财太重,以至十室九空,财聚于官,而民间匮乏,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在于羁民在官,常用供役,不得专力务农,更兼贪官猾吏,因缘为奸,抑勒剥削,困辱卖放,无所不至。这两者之害,轻重略同,所宜审择便宜以为行止也。”光问说:“于君之意当何如?”轼答说:“大凡立法,因旧而为之,则事势便而易成,以渐而改之,则民情安而不惊。且如三代之法,不分兵农,无事则散而为农,有事则起而为兵,兵无坐食之患,农无养兵之费。岂不是善制。至秦并天下,始分兵农为二。历两汉、魏晋、六朝皆遵行之。至唐太宗乃立府兵之法,以仿古者寓兵于农之意。然行之未久,府兵废坏。比及玄宗时复募民为兵,叫做长征卒,仍用秦法。自此以来,民不习兵革战斗之事,兵亦不知稼穑耕获之事。然农得一意耕作,出谷帛以养兵。兵得一意战守,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亦以为便,虽三代圣人复起不能改也。今免役之法,乡户人出了钱,得一意于耕作,官府有钱雇役,也不缺人差使,正与兵制相类。公欲骤然罢免役,而行差役,正如要罢长征而复民兵,反致惊扰而无益于事,盖未易也。”司马光不以其言为然。轼又诣宰相政事堂言之,说:“雇役便民,不必更改,但不当于实费之外多取民财,民所不便,只是这一节耳。若严为禁令,使有司量入为出,不许于实费外多取分毫,则民力易供,自不至于十室九空,无钱荒之患矣。何必纷纷改法为也。”大抵法无古今,要在因时宜民而已。时势既改,民所不宜,虽圣王之法,安得不变;果合时宜,顺民情,虽非贤圣所立,然其法不可改也。王安石轻变宋朝祖宗之法,纷纷为百姓患苦,如青苗、方田等法,诚当急罢之以利民矣。至于免役、保甲之类,却又民之所便,岂可概以其人而废之哉!苏轼之言,可为议法之准,保治者所当深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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