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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肆 第二章 东乡平八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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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明治二十四年(1891)六月二十六日,已经更名为北洋水师的清国舰队再一次造访了日本。

此时的明治政府,又完成了两件对日本的维新改造。

第一是在明治二十二年(1889)制定了一部宪法;第二是在明治二十三年(1890)正式召开了国会。

话说在那明治二十二年(1889)的2月11日,明治政府颁布了日本史上第一部宪法,该宪法总共有七大章,76条细则,是当时全亚洲出台的第二部宪法。

第一部系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1876年颁布的《奥斯曼帝国宪法》,不过只存在了两年就被废除了。

而在这部《大日本帝国宪法》中,到处洋溢着一股日本特色,具体讲来其实就是天皇。

这么说吧,看完这部宪法之后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那帮人并不是为了规范国家才制定的宪法,而是为了能够确保天皇的统治,以“法”的形式诠释皇权,这才弄出这么一玩意儿来。

在宪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表示了这个国家到底是谁的国家,宪法到底是谁的宪法:大日本帝国万世一系由天皇统治。

这种类似亲亲我爱你一万年之类只有在情诗情歌里才能看得到的词汇句子居然出现在了国家的根本大法里头,不得不让人感到相当无语。

之后,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三个分叉,也就是我们说的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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