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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三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学制高中本国史教科书》,系鄙人所编。出版之后,征诸各方面的评论,似乎以为尚属可用。惟间有嫌其太深的。鄙人自行覆视,似乎过深之处,尚不甚多。惟(1)该书系用文言;(2)叙述力求揭举纲要,其详则留待教师的指示,和学生的参考,因此,措语较为浑括;而读之遂觉其过深。所以前书的嫌深,在内容一方面,关系尚少;在文字一方面,关系转觉其较多。所以此次编纂,改用白话;叙述亦力求其具体,少作概括之辞。无论教师或学生,使用起来,该都较前书为便利。

白话的易于了解,全在其(1)语调和(2)述说的顺序,都较文言为接近。至于名词,倒是无甚关系的。况且名词是万不能译作白话的。所以此篇都一仍其旧。至于语句,似乎可以随便些。然亦有含义繁复,勉强改译,必至失真的。——如第三编第六章注中所引汉刺史所奉六条诏书是。——又有须就其原文加以考释的。——第二编中所引经子,此例特多。——此等处若教师能明白讲解,学生能细心体会,原亦无甚难解。况且此等用语,自己读史时,亦总是要遇到的。在高中时期,亦应有相当的训练。所以此编亦一仍其旧。——此等皆有删节,无改易。必不得已,宁可再下解释。此外还有一种,是历史中特别精彩,或足以振起精神的文字,间引一二,以助读者的兴味。——如第三编第十一章所引《史记·平准书》,第三十六章所引司马光疏语,第四十七章所引《明实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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