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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现代史 第二十章 国民政府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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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是没有绝对的好坏的,要视乎其运用之如何。民国肇建,本系仿效欧、美成例,行三权分立之制:以国会司立法,并监督政府;以大理院以下的法院掌司法;以国务院掌行政的。因国民未能行使政权,遂至为野心家所利用。纪纲不立,政争时起。国事紊乱,外患迭乘,中山先生鉴于革命之尚未成功,乃有以国民造党,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然后还付之于国民之议。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是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的。军政时期,由党取得政权。训政时期,代国民行使。经过此时期后,将政权还付国民,则入于宪政时期。在训政时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权的是国民党;行使治权的,则是国民政府。政纲和政策,发动于国民党,由国民政府执行之。二者之间,则以政治会议为连锁。

国民党的组织,以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在闭会期间,则其权力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而以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之。注995次于全国的,为省和特别市,未改省而与省相等的区域,及海北总支部。再次则县及重要市镇和国外支部。更次则区与区分部及国外分部。都以其代表或全体大会为最高机关。平时则权力属于执行委员会,而以监察委员监察之。亦与中央党部同。党部不直接干预政治,然对于同级政府的施政方针或政治有疑义时,得请其改正、解释,或呈请上级执行委员会,转请其上级政府办理。所以党的监督权,是兼及于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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