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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谢清高开始租居澳葡人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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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进士庞尚鹏在其《区划濠镜保安海隅疏》中曾描述,16世纪中叶葡人初入澳门时,明守澳官司权令搭蓬栖息,殆舶出洋即撤去。后葡人在澳大量建屋,很快达到数百所,进而至千所以上。为控制葡人势力日炽,万历间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与澳葡约法五章,其中第五款规定禁止澳门葡人禀自兴建屋宇。葡人已有房屋朽烂时,可照旧样翻修,但不许添造一石一木。(注:见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年,第66—67页。)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鸦片战争以后。

尽管如此,澳门葡人仍然拥有大量不动产。许多葡人出租房屋谋利。《澳门记略》提到,葡人房产“赁于唐人者,皆临街列肆”。(注:同上书,第147页。)这种临街房屋可用作店铺,故在当时被称为“铺”或“铺房”。东坡塔档案中有不少华葡双方有关租赁房屋纠纷的文件,可见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租房屋仍是在澳葡人谋生的一种重要方式。谢清高本人租居“桔仔围”的房屋即属于葡人咹哆呢·啰吵。上述档案四称其二十年纳夷租银无异,档案五说谢清高连续付租时间为二十余年,可见他在此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

据此,我们可以对谢清高开始租居桔仔围铺屋的时间作一推测:上述第一份档案中提到,嘉庆十一年(1806)军民府向谢清高追索谢所欠葡方房东两年房租。档案五明确指出,谢清高所欠两年房租的时间为嘉庆九年(1804)和十年(1805)。据此谢清高自述的每年纳租,二十余载无异一句应释为,从嘉庆八年(1803)起上溯的二十年中,双方从未有过租赁纠纷。可见谢清高起租桔仔围的时间当为乾隆四十九年(1784)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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