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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谢清高向葡商贷款纠纷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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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档案四、档案五所记可知,谢清高最初贷出本银一百五十圆,计重一百零八两给葡商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借银是为从事布匹生意。其时应为谢清高最后一次出海之前。双方起初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今已无从得知。

谢清高贷出本银后多次讨还,但不能归还。当时谢清高还是一位在番舶上出苦力、年年出海的水手,估计当时只能利用出海归来在澳门稍住、等待下海出航之际向葡商讨还本息。

谢清高于三十一岁时,即乾隆六十年(1795)双目失明,不能再出海。据上述档案三记载,谢清高双目失明以后,在借方经年不能还本,贷方屡讨无效的情况下,双方重新商定葡商每年纳息二分,即全年收息三十圆。这个新协定对于借方来说,意味着只要每年支付二分利息,就可永久占有使用其原贷资本一百五十圆银元。而对于贷方来,在对方还贷无望的情况之,以对方承认债务为前提,每年坐收二分高利也不失为一种有利的安排。

从现存资料看,葡商在起初向谢清高借贷时,以及后来许诺每年付息二分时,可能并未提交实质财产作为抵押,而且当时双方很可能未签署书面借约。这种借贷方式常见于民间,用于双方熟知底细的熟人亲朋之间。可见贷方谢清高与欠方葡商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贷方葡商在借款时未提交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并不等于无抵押。在这种情况下,葡商抵押的实际上是自己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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