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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鸦片战争前澳门的司法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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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人并非历史上最早移居中国的外国人。在依靠自然动力航海的时代,来自南海的蕃舶每年乘春夏的东南季风航达我国,而出航则必须等待秋冬的西北季风。故异域人在华南沿海港口城市居住有悠久的历史。这种外国人的聚居区,唐宋时代被称为“蕃坊”。在历史上,居于“蕃坊”的移民长久保持着他们自己的风俗与文化,甚至有“蕃长”管理蕃坊事务。但在历史上,“蕃坊”一直处于历代中国政府的管理之下。

自16世纪中叶澳门成为葡人居留地以后,澳门逐渐发展出一种与既往“蕃坊”不同的管理模式,即双重管辖权:中国广东地方官府管理澳门全境,兼理华葡词讼;而葡人首领则管理葡人社会。

广东地方官府兼理澳门华、葡两族由来已久。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二年(1613—1614),明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与澳葡当局相约五事,勒石永禁。天启元年(1621)明在前山寨(注:前已提及,澳门葡人习惯上称之为Casa Branca(“白房子”)。)设立官佐。清入广东后,继续在前山寨驻军如故。雍正三年(1725)为制御澳葡,除沿袭前明澳葡房屋不许增盖的规定以外,清政府又下令阖澳所有商船均编列字号,计二十五艘,可减免丈抽。今后只许维修顶补,不许增添。

清广东当局认为,“外夷内附,虽不必与编氓一例约束,失之繁苛,亦宜明示绳尺,使之遵守”。雍正八年(1730),两广总督郝玉麟提出,澳门民蕃日众,而距县辽远,遂仿明代设置澳官体例,设香山县丞一职,驻于前山寨。次年香山县丞进驻前山寨,乾隆九年(1744)广东当局又认为县丞职位过低,不足以制澳,提出设府佐一员,“事理澳夷事务”,“宣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国家之典章,凡驻澳民夷,编查有法”。吏部根据乾隆帝的指示,将肇庆府同知移驻前山寨,“兼理民蕃”。但考虑其职责过重,于是令原驻前山寨的香山县丞移驻澳门,“专司稽查”,而民蕃一切词讼则须详据同知处理。(注:见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赵春晨校注本,第7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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