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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案研究二照管朝鲜物主不明漂海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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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馆中保存的一份资料非常值得注意。它记载了一则清地方官府处理因自然灾害漂流到我国的朝鲜资财的事情。

乾隆十年(1745)九月十五日,山东登州府蓬莱县知县宋文锦等官员报告,此年八月二十四、二十五日,突然有人发现大量木材,自东而西漂流入境,其材质分别为松、榆、杨、柳木等,长度从5、6尺至3、4丈不等,直径从5、6寸至尺余不等。蓬莱沿海民众见此,争往捞取。蓬莱当局得知后,当即下令有关百姓将所捞取的木料据实报告。根据直至九月初三、初四日的统计,当地百姓共捞取木料212根。同时该县还派员赴捞取地,对这些木料一根根地核实造册。

在此期间,山东当局闻知高丽国一地突发洪水,其国一处水利设施被大水冲毁,木料四散漂流。关东宁海县旅顺地方曾有船只赴朝实地观察,此则消息得以核实。山东巡抚喀尔吉善得知其境蓬莱县民所捞木料与朝鲜水灾有关后,即着员查验木料,并加看护。同时他还下令蓬莱以外的有关沿海各县衙,通知各地一一核查,是否有木料漂流入境。如有,即应着员捞取登记,并加看护,不得放任百姓随意捞取隐匿。喀尔吉善要求清政府有关部门查实此批漂海木料究竟是否属于朝鲜。如属实,建议由朝鲜国派员来山东领取,或在捞获地变卖,或运回朝鲜。(注:《山东巡抚喀尔吉善奏报蓬莱获有木植咨部奉天查系高丽国漂来折》影印件,《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续编》,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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